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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22时53分,高某靖酒后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在贺昌大街南坪中街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军渡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月2日21时34分,贺某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肖线米路段时,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值为56mg/100ml,为饮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兴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经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3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驾驶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5月1日17时30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泉中队民警在汾孝大道例行检查一辆二轮摩托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带张某到汾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06.45mg/100ml,张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5月3日21时许,宰某(男,山西高平人)酒后驾驶晋JE***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纬三十一路被吕梁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21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宰某予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5月5日15时40分,闫某江饮酒后驾驶晋J***67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闫某江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闫某江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5月1日22时许,交口县交警大队石口中队民警在双池镇欣荣街对一辆晋K****T的小型轿车司机高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时,检测仪发出报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随即带高某到医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99.83mg/100ml,该驾驶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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