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九大乱象业主与物业不该为这些行为买单!
业委会由业主成立,自然也是为业主而立,大多数业委会都能为业主着想,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利益,但正所谓“百里之堤,溃于蚁穴”,因为这一小撮人可能影响对整个业委会组织的风评,为行业良性发展起鉴,这些乱象也不能不引起重视。
在重庆某小区,李某成功当选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串谋业委会另两名成员,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将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共计4万多元,以发放补助、报销电话费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法院以侵占罪提起公诉,李某等人被处以有期徒刑4-9个月刑罚。
在青岛某小区,有一段时间,小区业主群中突然多了一些来自各种渠道的自媒体文章,类似《XX小区换了XX物业,房价立涨X千元》《XX小区成功换了物业多项措施小区大变样》《XX小区与物业公司对峙三天,成功降物业费》等等,一些不明所以的业主也开始跟着转发文章,并在群里“组团效仿”,要求降物业费。
最终经过调查却发现,原来这是业委会某位成员因其购买停车位时,物业公司所给的优惠没有达到其要求,该成员便开始在业主群内泄愤转发。
近两年,这种乱象越来越多的见诸报端,有不少地方频现业委会欲换物业公司的新闻。换物业公司是业主的正当权益,对无法提供品质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替换也是理所应当,更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行为。
但怕就怕一些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打着“为小区好、为业主好”的旗号,恶意煽动业主情绪,带节奏怂恿业主换物业。殊不知,这背后都是满满的套路:例如,这些别有用心之人会想方设法搞臭物业,挖出过去或者已经处理完的老问题,或者攻击物业公司收费过高,进行放大发酵,误导业主,降低业主对其信任度,最终换上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物业公司。最后,其个人私利得到了满足,但却伤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并留给业主们一个烂摊子:业主们很可能要长时间地与这些并非全体决策选出的物业公司进行拉扯,严重影响了生活品质。
在江苏某小区,当选业委会主任的牛某以更换物业公司为威胁,向物业公司负责人索要6万元好处费,此外,牛某还觊觎小区公共收益中属于物业公司的部分,以更换物业公司为威胁进行强行索要。当物业公司没有满意其非法需求时,牛某便试图通过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来更换物业公司。案例的结果是:法院判处牛某有期徒刑四年。
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民间组织,其设立初衷是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并协调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中,业委会可能会被一小撮别有用心之人当作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业委会本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业主选择最适合小区的物业公司;但是,一些业委会成员却利用这一机会进行权钱交易,他们通过操纵选聘流程、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使特定的物业公司入场,从而牟取私利,严重侵害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业主来说,这种危害是长期的,也是潜移默化的,不适合小区的物业公司必然难以提供匹配的服务,也会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品质造成严重影响。
这种乱象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但却具有一定隐蔽性,平时不太关注小区相关工作的业主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合法利益正在一点一点的被侵蚀。
以小区维修资金为例,这本是业主共同缴纳的、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紧急维修。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却将其肆意侵占和挪用,比如通过虚构维修项目、虚报维修费用等一系列操作手段,最终将维修资金据为己有。毋庸置疑,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正当利益,但具有更深远影响的是,这会导致一些需要维修的设施难以按时维修,对业主安全留下风险隐患。
再如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的合法收入所得等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及物业的管理权利与运营收入所得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只是代为行使管理职责;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又对这些动起了歪心思:将本该全体业主共同分配或决定用途的收益,通过出租、出售、挪用等方式非法私吞,这些收益可能一些业主并不知晓,就这样被悄无声息地侵占了。
凭借对小区与邻居的热忱为业主解决实际问题、为社区做出贡献的业委会成员非常多,但只是占着“坑位”无所作为的业委会成员也不乏人在,这也导致业委会形同虚设,很多工作也流于形式。
例如,一些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退出的退出、卖房的卖房、出国的出国,长时间不参与业委会事务,仅仅在小区出现问题需要解决时才线上露个面、开个会,并无实质性解决方案,最终使得业委会沦为形式上的“空架子”。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民间组织,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把它当成了一个“名利场”:通过种种手段大搞贿选,只为自己能上台。“上台”之后常常在业主面前、物业公司面前摆架子,而且时不时会亮出自己在业委会的“头衔”,以满足个人的虚荣心;此外,还在业委会内部拉帮结派,把一个为业主服务的组织搞成了一个个小山头。
更严重的是,这一小撮权欲熏心的人为了凸显自己的重要性,会过分强调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干涉物业公司的具体业务,严重束缚物业公司的正常专业化管理,这些行径最终只会严重影响业主们享受正当的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员一般由小区内具有特别资源或专长的业主担任,这样才能为业主们提供一些帮助,业主们也乐于由这些人组成业委会成员。但现实情况是,不少小区业委会的成员构成复杂,他们在职业背景、责任意识、文化素养、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甚至只是由一些空闲时间多、并无正当职业的人组成,这导致业委会成为了一个鱼龙混杂的“草台班子”,这样的队伍很难为业主们提供服务,甚至还会引发更大矛盾,更不用说解决实际问题。
业委会不作为很可恶,但个别业委会成员乱作为更可恨。相比于不作为,“过度作为”的业委会给业主、给小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个别业委会成员对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横加干涉,甚至到了指摘绿化区作物高低的程度。这种行为并不是为物业工作提建议,而是吹毛求疵。
这种乱象在一些老旧小区可能更为常见,曾看过这样一个报道,说是一线城市的某一个老旧小区,业委会都是退休之后上了年纪的爷叔,他们经常会让业主(包括租住在该小区的年轻人)晚上一起开会讨论物业的是与非,如果有人不参加,他们便一次次上门告知,这让年轻租客们不厌其烦。其实,这种明显的“越界”不仅不能让年轻人感受到小区的温暖,更会让他们觉得这个城市是冰冷的。
如果说大多数乱象是道德问题,这一乱象可以说已经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在许多小区中也屡见不鲜。一小撮业委会成员可能与特定的公司或个人勾结,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例如在合同内虚构服务项目、虚报服务费用等,从而损害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此外,这种行为也会破坏物业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使一些不法公司偏爱走捷径取得项目,对能够为业主提供品质服务的物业公司则难以公平竞争。
这是一种极端的乱象,但在一些小区的业委会中也的确存在:个别业委会成员为达到一己目的,甚至会倾向于招募或指使黑社会性质的人员,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驱赶物业公司,非法接管小区并自行管理。
这种极端案例也会带来极端恶果,不仅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正常秩序,也威胁到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诉诸暴力的行径与黑社会团伙无异,也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
上文说过,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民间组织,其设立初衷是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业委会的非法人制特性,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受《公司法》等商业法律的严格约束,也缺乏针对其的详尽法律条款。这种法律地位的模糊性,为滋生业委会乱象提供了土壤。
对于业委会监管监督机制或制度的缺位也是完成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区业委会的监管和指导,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委会的行为,从而保障业主们的权益。就业委会自身而言,也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他们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为小区的管理提供专业支持。更重要的是,应建立起严格的自我监督或成员相互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就业委会内部来说,出现乱象的根源在于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被私利所裹协,将自身责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抛在了脑后。部分业委会成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将公共利益私有化,利用手中的“自治权”谋取私利,比如上文所说的为牟私利恶意换物业、侵占公共收益等行为。
上文也说到过,不少业主并不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之中就被侵占了,其原因在于业主对业委会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加之业委会工作的不透明,使得业主难以有效监督业委会的行为,这也为业委会乱象滋生带来了灰色空间。
当前环境下,业主、物业公司都处于艰难前行期,业主因经济跌宕对物业费高企心力难支,物业公司因收缴率困境与提升服务品质而力不从心。“黄台之瓜,何堪再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希望文中的业委会乱象能越来越少,还业主一片净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