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五起酒醉驾案例曝光!不酒驾才能久驾!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夏季行动以来,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针对夏季酒醉驾违法易发的规律特点,多措并举持续深入开展酒醉驾查处整治行动,全力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但总有些驾驶人,或是不小心,或是侥幸心,酒驾醉驾,触犯法律红线起酒醉驾违法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2024年8月11日02时56分许,驾驶人曹某某驾驶陕J8***1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志丹县宏源酒店门口公路处出发,准备驶往志丹县杨庄科,当行驶至志丹县过境路彩虹桥向南20米公路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驾驶人曹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志丹县人民医院抽血送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曹某某处罚款贰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024年8月12日0时36分许,驾驶人沙某某驾驶陕UX***K号小型轿车,由志丹县迎宾大道中苑小区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桥沟沟口公路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驾驶人沙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志丹县人民医院抽血送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期间,民警还核查确认驾驶人沙某某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属无证加醉酒驾驶。
2024年8月12日02时30分许,驾驶人薛某某驾驶红旗牌陕J6***G号小型轿车,由志丹县保安新村纸包鱼门口公路处出发,行驶至二道河三岔路口处,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驾驶人薛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志丹县人民医院抽血送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薛某某处罚款贰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024年8月18日22时18分许,驾驶人贺某某驾驶陕J0***5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志丹县宏泽酒店院内出发,准备驶往志丹县永宁采油厂研究所,当行驶至菜花沟沟口公路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陕J1***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两驾驶人进行检测,结果李某某未饮酒,贺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经志丹县人民医院抽血送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经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贺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志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8月20日22时30分许,卜某某驾驶长安牌陕J2***F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志丹县刘坪出发,准备回怡祥苑小区家中,当行驶到西区家属楼门口公路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驾驶证暂扣六个月,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志丹交警提示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酒驾,才能久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