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启动!事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征地养老保险新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在现场解答了街道、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宣讲活动吸引了民安街道及所属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辖区银行工作人员到场参加。
这是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开展的首轮线下培训课,旨在通过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熟悉新政策及业务经办新要求,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发挥业务骨干作用,搞好传帮带,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技能,以更优质的经办服务,进一步提升翔安区社会保障水平,助力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
作为社区工作人员,直接面对的是居民,如何向居民讲清、讲透这次的新政策是他的职责所在,此次的政策宣讲让他更加深入理解领会新的被征地养老保险的政策,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今后工作中更加有能力、有信心服务好广大被征地人员,落实好这些惠民政策。
近段时间以来,翔安区各镇(街)、各村(居)先后开展了被征地人员的身份入库、资料核查等工作,截至5月11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人员入库数达到了48000人,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和缴费等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为了更好地服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辖区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厦门翔安支行也将为广大被征地人员提供免担保、利率低、期限长的专项贷款,以解决部分被征地人员因短期资金缺口导致无法一次性趸缴的问题,助力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❶ 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及《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厦劳社〔2009〕97号)保障范围;
在2021年底前未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
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可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一次性缴费。2024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一次性缴费。
在2021年底前已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已参保人员”。
“已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
在2021年底前未按厦府〔2009〕138号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属于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
该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参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该部分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年限,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给个人。代缴的标准是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
即:对于在企业缴费或个人自行缴费的月份,按相应月份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发放补贴。缴费补贴依申请发放,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