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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3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市集美区福*西医内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规格:35ml)12月5日进货价22.58元/瓶、12月6日进货价20.5元/瓶,12月6日售价为32元/瓶,12月11日—12日售价为48元/瓶,12月13日售价为58元/瓶,(规格:100ml)12月6日进货价32.15元/瓶,12月6日售价为42元/瓶,12月10日售价为58元/瓶,12月11日—12日售价为68元/瓶,12月13日售价为78元/瓶,。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已

  2022年12月12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厦门德*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2月8日在自己经营的饿了么网店下架2款线下有售的连花清瘟药品,并将调整库存为0,致使消费者无法在线日,当事人又上架多款含“连花清瘟”的产品组合套餐,售价195至398元/份不等。当事人通过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2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沣*(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沣*(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奥德中科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价为29.9元每人份,而在12月12日以前,该产品售价约为10元每人份,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2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福州市晋安区洪*内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11月19日进货价为20.2元,12月6日销售价格为35元/盒,12月9日涨到100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9日,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福州市闽侯县好*师柏鹤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于11月16日分别从两家医药公司进货,进货价分别为23.53元/盒(50盒)、29.8元/盒(10盒),12月4日前销售价格为38元/盒,12月5日至8日涨到82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1日,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通报线索对莆田市仙游县惠*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网开设的宫**顺大药房销售的以岭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11月1日销售价格为26.5元/盒,12月3日涨到39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通报线索对福建如*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如*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以岭连花清瘟胶囊(0.35g*24 粒),11月14日销售价格为17.8元/盒,12月6日涨到59.7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通报线索对福建医*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医*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以岭连花清瘟胶囊(0.35g*36粒),11月1日销售价格为18.8元/盒,12月5日涨到83.6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0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靖县鹰*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连上清片、清肺抑火片、藿香正气水等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3日,龙岩漳平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漳平市壹*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抗病毒口服液、双黄连颗粒等摆放在货柜上的部分感冒药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目前,龙岩漳平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12月7日,市民蓝女士投诉称,她在众某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堂”)购买13盒连花清瘟胶囊,标价23元/盒,实际结算价48元/盒。根据投诉情况,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众某堂开展药品价格检查。

  经调查,众某堂于11月26日以11.9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40盒,销售价为23元/盒。12月4日,众某堂发现市场在抢购连花清瘟胶囊等防疫药品,未更换标价签,就将销售价格调高到48元/盒,进销差价率高达303%;至12月7日,以48元/盒的价格共销售37盒,每盒加价25元,多收925元。在调查中,当事人辩称没有主观故意哄抬价格,其在12月3日向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下单定购10盒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已经涨到22.99元/盒,认为整个市场行情涨了就跟着涨;也因为工作疏忽,没及时更换标价签。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众某堂哄抬价格行为及在价格发生变动时,未及时调整标价行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两项行为合计拟罚没金额3775元。

  据了解,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立案并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强化稳价格保质量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二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中核医药(湖北)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12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中核医药(湖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经营药品批发销售,销售渠道主要是线上的药师帮平台、药帮忙平台,以及线下商业批发公司和连锁药房。11月15日至12月8日期间,该公司在药师帮平台批发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售价由11.55元上涨至37元。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万拓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万拓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每盒25支的抗原检测试剂盒以2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价格。目前,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哄抬价格及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拟作出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淮安百源堂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淮安百源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1日,该公司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将售价从14.9元提高至24元。该公司在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玉龙药店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2022年12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玉龙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没2521元的行政处罚。

  五、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王药房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仙居县下王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房于2022年9月、11月先后购进两批连花清瘟颗粒(胶囊片),采购价格为9元/盒、12.99元/盒,成本增长44.33%,销售价格由11月16日之前的15元/盒,逐步大幅上涨至12月6日的30元/盒,涨幅高达100%。该药房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没3021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安贝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经查,2022年4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引进MJK4000手术室级别空气消毒机,是全国唯一可以去除新冠病毒的空气消毒机,去除率高达99.999%”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2年9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七、上海日机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上海日机装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广告,宣称“安诺清S型(安诺清M型、安诺清P型)空间除菌消臭装置”为“医疗器械制造商设计开发的空间除菌消臭装置”,可以“秒杀新型冠状病毒 1秒灭活87.4% 10秒灭活99.9% 秒杀变异新型冠状病毒 1秒灭活90% 5秒灭活99.9%”等内容,构成非医疗用品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2年11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34万元。

  八、南京佳德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2022年5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南京佳德立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行采购3款涉案口罩,通过当事人自营的网店开展销售活动。抽样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佳德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产品4445盒、没收违法所得2.41万元、罚款1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北京东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口罩案。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对北京东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不合格口罩货值金额0.97万元,违法所得总计0.1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近3年内多次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口罩产品的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属情节严重。2022年8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东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1000只、没收违法所得0.11万元、罚款2.9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广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防护口罩案。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对上海广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采购上述不合格口罩200袋,货值金额共计3760元。其中,已销售93袋,退回107袋,违法所得为474.3元。该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9日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4.3元,罚款人民币564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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