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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7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从事工业生产。今年年初,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充分利用起来,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开始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效益。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从外单位购进“余热、余压”的问题,故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4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利用本单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原材料“余热、余压”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40 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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