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薛峰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子公司管控机制不完善,对子公司管控不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二是公司对重大事项未严格执行内部决策流程;三是公司出现风险事件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我局报告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19年3月2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