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1-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万元,被担保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披露,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