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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2024〕01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羊尖镇羊尖村村集体、羊尖镇南村村河廊底头组、羊尖镇南村村钱家塘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1、拟征收羊尖镇羊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27公顷(0.6405亩)。其中,农用地0.0304公顷(0.45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123公顷(0.1845亩)。
2、拟征收羊尖镇南村村河廊底头组集体所有土地0.0779公顷(1.1685亩)。其中,农用地0.0651公顷(0.97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28公顷(0.192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羊尖镇南村村钱家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8公顷(0.1920亩)。其中,农用地0.0128公顷(0.19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锡山区东亭南路2号(联系人:华鑫炎;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锡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安镇管理所(地址:安镇街道东兴路198-4号;联系人:叶玉婷;电线)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