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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称,第一次领证为2016年11月26日,第一次离婚为2017年5月25日;第一次复婚为2018年1月22日,同年5月21日两人又离婚。2021年4月23日,两人再次复婚。她表示,两人过得不舒服就离,开心了就复婚。

  1月8日,当事人丈夫张先生回应称,两人相识3年后结婚,6年内离婚2次,结婚3次。张先生自述,他和陈女士结婚前另有一段婚姻生活,育有一女,已18岁,目前孩子与前妻生活在一起。

  张先生表示,他与陈女士第一次离婚是因做饭时吵架;第二次是因经济问题,当时还没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二人匆忙离婚后又复婚;最后一次结婚是在2021年。两人最后一次结婚后有了宝宝,目前宝宝已4个月大。两人一直有感情的,以后不会再离婚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有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针对公众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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