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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喝完酒回家,李某从18楼的消防通道上坠落不幸身亡,家属事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对男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之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2021年12月,李某应邀前往同小区其他楼栋与朋友饮酒聚会。至深夜,李某在醉酒状态下自行返回住处。在出电梯后走进该栋楼层消防通道内,该楼层的消防通道堆放了茶几杂物,茶几靠着窗台处,使得地面距离窗台仅有原来的一半高度,形成可踏步的台阶。饮酒后的李某不慎从18楼的消防楼道窗户坠落,将近12小时后才被发现,此时已经身亡。事发后,与李某共同饮酒的7人已与李某的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共补偿12万元。
在与小区物业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之后,李某的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李某的家属认为,该消防通道窗台边堆放茶几杂物未及时清理,致使地面至窗台的高度不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因此,物业应承担2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223667.2元。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对其意外坠亡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已年满18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义务,按物业服务合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并没有出错,因此对死者坠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坠亡时,该楼层消防楼道窗户下侧地面上摆放一张石板桌,石板桌发现鞋印一枚;窗户的窗柜宽0.5米,高1.1米,窗户打开宽为0.29米,窗台距离楼梯间地面高1.1米,窗台距离石板桌桌面高0.64米,摆放的石板桌高0.46米,消防通道窗户周围未见安全警示标志、提示。
法院认为,李某意外坠亡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醉酒导致意识模糊,是发生坠亡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物业经营者对其事发楼层负有管理的职责,对业主违规室外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门窗等行为,应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并告知相关业主该行为潜在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因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该楼层消防走廊窗户地面上摆放的石板桌,并及时消除隐患,间接导致出现李某意外坠亡的悲剧。因此,物业公司对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之处,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对李某的意外坠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综上,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家属111833元。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