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开复是谁什么情况?
1920年11月孙中山在广州重组政府后,孙科任广州市政厅长兼治河督办,不久广州改省辖为特别市,他任首届市长。他精心制订《广州市组织条例》57条,规定市政府设公安、工务、财政、教育、卫生、公用六局,并一一明确职责。其中“公安”、“公用”两局名称是孙科首创,后来广为各地沿用。公安包括警察、自卫、消防等,公用包括公车、交通、电灯、自来水等事业,即今天的市政公共事业。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
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
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职业警察在公安部门工作,也有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公安部门的公务员大部分都是警察。
之所以有人会混淆两者的概念,是因为以下的原因:解放后,有人认为,“警察”在旧社会是欺压百姓的,给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取代警察局而设置了“公安机关”,各种警察统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
但是在很多场合下,官方、民间、以及海外都很少称警察或民警,多用公安、公安人员、公安干部、大陆公安等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