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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华翔佳苑小区的停车区域内发生一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两名未满10周岁的孩子,好奇贪玩,点燃了附近一闲置沙发后导致火势蔓延,张先生停在一旁的车辆被烧损。

  由于张先生与两位孩子的家长因赔偿数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就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最后在法官多次调解下,两名孩子家长共赔偿了张某一万元,张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4月15日16时55分许,运城市垣曲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调令称垣曲县柏沟村一处木材加工厂发生火灾,垣曲大队立即出动1车7人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后,消防人员看到,木材厂堆放的木材正在燃烧,现场浓烟滚滚,时不时传来“噼噼啪啪”的木材燃烧的响声,如不及时控制,一旦火势蔓延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据了解,火灾是小孩在木材厂玩火引发。

  经调取现场监控,发现火灾是由3名学生玩火不慎导致,在警方的协助下最终找到三名学生,并联系到3名学生的家长。经调解,三名家长对各受损车主合计赔偿51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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